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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

来源:长春刑事律师  时间:2020/8/7 14:09:13
各商事体在进行商事活动时,难免会出现资金短缺、周转不开的情况,这时候企业通常会选择银行贷款进行资金融通。我们知道,企业向银行贷款,无论是信贷还是有抵押贷款,都是需要经过银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抵押、质押物,担保人情况,贷款用途等。如果在这此环节上,我们提供了虚假或伪造的材料,那么骗取贷款罪就是悬在企业家头上的一把利剑。要想避免犯罪,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骗取贷款罪?什么样的行为构成骗取银行贷款罪?下面我们详细说一下:
一、骗取贷款罪的刑罚。 骗取贷款款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虽然有欺骗行为,但并不构成犯罪的情形。 在认定本罪时,不能认为任何欺骗行为都属于本罪的欺骗手段,只有在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起重要作用的方面有欺骗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欺骗手段必须是针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如果金融机构中具有发放贷款权限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甚至唆使行为人提供虚假材料,使行为人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不能认定为行为人采取了欺骗手段,因而不得认定为行为人构成本罪。相反,应认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三、立案追诉标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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